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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2014年5月28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乐清市建筑业联合会(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乐清市建筑业联合会是由乐清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设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全市建筑行业深化改革,转机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为乐清建筑业做大做强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乐清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中路33号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贯彻行业方针政策;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协助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节能减排,改善环境,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我市建筑业的科技含量。
4、组织、协助做好行业培训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5、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组织交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6、建立和完善工程技术专家库,开展技术咨询、指导活动;参与、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7、全市开展“创优夺杯”活动,做好“雁荡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和表彰;做好市建设行业“三优”评选和表彰,以及优质工程、“三优”、建筑业信誉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8、开展内外交流,发展同各省、市、地区以及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推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9、承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10、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11、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乐清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会还必须同时具备:
(1)已经乐清市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2)具有相应的企业资质;
(3)已承接业务并开展工作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3、会员大会通过,发文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3、获得本会组织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本会建设,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予以注销。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4、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依章程规定代行会员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本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审议本会经费收支情况;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运作情况,再定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本会秘书长、会长助理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助理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决定;
4、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划拨,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由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28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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