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乐清市建设行业协会
乐住规建发〔2013〕703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建设行业企业“三优”
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乐清市建设行业企业“三优”(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工作,参照《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三优评选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了《乐清市建设行业企业“三优”评选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评选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完善之处,请及时告知。
附件:《乐清市建设行业企业“三优”评选实施细则》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乐清市建设行业协会
2013年12月13日
乐清市建设行业企业“三优”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建设行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行业企业“三优”评选工作,保证评选工作有序、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并参照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三优”评选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三优”是指我市建筑、房开、监理、装饰、设计、咨询及相关企业的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优秀项目经理。凡在本市内经工商注册,并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经推荐均可申报参评。
第三条 “三优”是我市建设行业授予行业会员企业、企业家和项目经理的荣誉。评选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由乐清市建设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评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等证书,连续从事建筑活动三年(含)以上;参评的企业家应在企业主要领导岗位上任正职二年、副职三年以上(含);参评的项目经理应担任项目经理三年(含)以上。
第五条 被推荐的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优秀项目经理的所在单位,须是乐清市建设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可在申报参评的同时申请入会。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优秀企业评选条件
1、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无不良记录。
3、企业各项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处本行业同资质企业的领先水平。企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当年基本产值指标列表如下:
基本产值(结算收入)指标 单位:亿元
|
施工 企业 |
房开 企业 |
监理 企业 |
装饰 企业 |
咨询 企业 |
设计 企业 |
特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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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 |
10 |
7 |
0.1 |
1 |
0.05 |
0.2 |
二级(乙) |
5 |
3 |
0.05 |
0.5 |
0.03 |
0.1 |
专业一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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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二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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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房开企业仅指投资额)
4、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通过ISO系列认证;注重人才开发和各项培训;重视科技开发,有一定的科技投入。建筑业企业应在近三年内(含)获得过温州市及以上工法或QC活动成果。
5、申报优秀企业必须满足上述各基本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创优质工程奖“雁荡杯”一个,市级文明标化工地2个,工程合格率100%。房开、监理、装饰企业参建创杯并获“雁荡杯”优质工程奖的有优先照顾。建筑施工、设计、监理、装饰等企业凡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
对超过基本条件的企业,按同行同级比较:本年度(1)产值、纳税高者(纳税以财税部门的有关证明为准,获地税百强、国税200强的企业给予优先考虑);(2)奖项高、多者;(3)对外拓展业务量高者;(4)社会贡献率高者(公益事业);(5)资质晋升者。均进行相应计分加分。根据各行计划数,从高到低择优确定初定入围对象。
第七条 优秀企业家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探讨适合我国、我市经济发展规律的企业发展理念和先进管理模式、管理手段。遵守市场规则和职业道德,诚信经营,服务规范,对本企业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企业经营效益显著,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同级领先水平,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含)个人应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
4、廉洁奉公,严于律已,作风民主,责任心强,深受广大员工拥护,无不良行为记录。在任期内企业获得过市级(含)以上先进企业称号,企业获得过一项承建的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专业企业为参建单位)。
5、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加行业各项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企业和行业中有良好的口碑。
6、申报人所在企业当年发生过一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一票否决,不得参评。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监理总监)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
2、具有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项目经理)以上资质的在职在岗项目经理(总监)。
3、重合同,讲诚信,能认真履行工程合同条款,圆满完成施工项目。
4、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成本核算,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5、严格执行四控制(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控制)、三管理(合同、信息、现场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积极推广应用项目管理软件集成系统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6、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积极开展QC活动,所评上年度至少获得一项乐清市级“雁荡杯”以上(含外省县级)优秀工程质量奖。
7、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当年获创一项文明标化工地。凡获一项“雁荡杯”优质工程奖可优先入围。凡发生过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一票否决,不得参评。
8、自觉参加企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或宣贯规范培训教育,重视知识更新,并经考试取得统一发放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三优”评选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由企业向市建协申报。
第十条 市建协根据报送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建议和初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市建协提交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查及提交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评委过半数同意的,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评选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有隐瞒、虚假、欺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取消三年(含)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实事求是,客观评价。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推荐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初审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公平、公正,杜绝一切形式的不正之风。
第五章 申报材料与装订
第十五条 申报“三优”的集体和个人,要分别认真填写《申报表》,提供约1000字的业绩材料。以当年为主兼带上年,要求内容真实,突出重点,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十六条 除上述材料外,根据申报的奖项另需提供下列材料:企业资格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有效任命书;担任企业领导或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三年(含)企业和个人获奖证明。所有证明均需计算机扫描件,复印件无效,并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获得“三优”的集体和个人由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建设行业协会发给荣誉证书(牌),在全市范围公布表彰。优秀企业家和优秀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可另行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十八条 获“三优”荣誉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建设行业协会在其中择优向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加温州市、浙江省或全国建筑业评优奖项的评选。
第十九条 经核实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参评;对已获得优秀称号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乐规建〔2009〕89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表
乐清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评选加分表
加 分 内 容 |
基 本 指 标 |
超指标(项) |
加分(分) |
|
产值 |
房建一级企业 |
10亿元 |
50% |
10 |
房建二级企业 |
5亿元 |
|||
专业企业 |
1亿元 |
|||
工 程 创 优
|
县(市、区)优质工程 |
本年度获1项 |
1 |
5 |
温州市优质工程 |
本年度获1项 |
1 |
10 |
|
省优质工程 |
|
1 |
15 |
|
国优银奖 |
|
1 |
20 |
|
国优金奖 |
|
1 |
25 |
|
鲁班奖 |
|
1 |
25 |
|
标化工地 |
温州市级 |
获1项 |
1 |
2 |
省级 |
|
1 |
5 |
|
工法QC |
市级工法或QC |
获1项 |
1 |
5 |
省级工法或QC |
|
1 |
10 |
|
国家级工法或QC |
|
1 |
15 |
|
专 利 |
市级专利 |
|
1 |
2 |
省级专利 |
|
1 |
5 |
|
部级专利 |
|
1 |
10 |
|
科技投入 |
3年平均科技投入(占企业结算收入) |
|
≥0.2% |
8 |
应用示范工程 |
市级示范工程 |
|
1 |
5 |
省级示范工程 |
|
1 |
10 |
|
部级示范工程 |
|
1 |
15 |
|
标准 制定 |
参与省级标准制定 |
|
1 |
10 |
参与部级标准制定 |
|
1 |
15 |
|
规范 制定 |
参与省级规范制定 |
|
1 |
10 |
参与部级规范制定 |
|
1 |
15 |
|
资质 升级 |
三级升二级 |
|
|
5 |
二级升一级 |
|
|
10 |
注:1、同一项目获同类奖项按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计算。
2、建筑业相关其他企业参照对应加分。
抄送: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3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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